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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院医务人员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学术活动的会议范围: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等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由本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本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本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本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及备案的项目。
  4、广东省医学会、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广州市医学分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二、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规定
  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并署名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以录用通知为准)。同一论文原则上只能交流1次。
  2、各学术团体中的理事及以上职务(已在院科教科备案)的我院人员特邀参加学术会议,根据本人申请,医院科教科及主管院领导批准,无论文者可以参加。
  3、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培训班或上岗证培训班,由科主任提出申请,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科教科备案,无论文者可以参加。
  4、属国家或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活动,特邀我院专家讲课,报院科教科备案后可以参加,但医院不提供参会费用。
  5、根据工作及学科建设需要,由科主任安排本科人员外出会议(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统一安排)。会议经费分配方法以科室人员职称结构为标准(按正高:1000元,副高800元,中级500元)。每年12月1日前由科主任将本科人员职称结构情况报科教科(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统一报科教)。以便科教统筹分配会议经费,科教将下年度经费计划公布。
  6、对有科研立项者,如科研需要,经科教科确认,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参加与科研有关的学术会议(经费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三、审批程序及要求
  1、有论文参会者凭会议征文通知,由科主任对其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审(护理论文由科主任、护士长共同评审),根据科内工作及经费安排签署参会意见,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报科教科评审。科主任参加会议,将论文直接交科教科评审。
  2、无论文参会或参加学习班、培训班、特邀讲座,手续同上述第1条。
  3、参加会议者须向科主任请假交代有关工作安排。科主任外出须在科内通报后,到医务科请假备案,经分管院长批准生效。

四、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
  1、医院根据各科卫生技术人员人数、专业及科研学术水平,确定每年各科室的学术活动经费,具体数额根据医院经营情况逐年确定,并在每年12月份公布,各科应从本科的医疗技术、科研和教学需要出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有计划地使用经费。
  2、下达到各科室学术活动的经费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当年未用完经费不留到下年使用,超过部分由各科或个人自行解决。各科经费不能互借、互用和补缺。
  3、科室经费用完,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经科主任同意,由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
  4、本学术活动经费仅包括会务费、资料费,由科教科、财务科负责监督执行。

五、本规定由科教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 |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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